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929号

范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929号

原告:范某,女,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陶 磊

审 判 员  苗文杰

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华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