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929号
原告:范某,女,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陶 磊
审 判 员 苗文杰
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华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