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大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某某盗窃一案,由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大检刑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王某某、艾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窜至本市太山镇从围子附近(HP26油井),盗窃原油1.5余吨价值人民币7,400.00余元;2013年4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王某某、艾某某、胡海生(均已判刑)两次窜至本市太山镇高家围子屯附近(10-16、10-18油井),盗窃原油1.98吨价值人民币9,700.00余元;窜至本市太山镇老围子附近(HP44、HP60油井)盗窃原油1.5吨价值人民币7,300.00余元。上述盗窃原油被其卖掉,所得款物被其挥霍掉。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王某某、艾某某、吕渌才、胡海生的供述,证人何某某证言和书证。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盗窃公共财物244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2、到案经过。3、原油价格及含水含杂证明。4、同案人刑事判决书。5、被告人身份信息。(二)证人何某某证言。我是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保卫队副队长,我负责维护采区正常生产、负责发现打击采区内盗窃原油和生产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大安市太山镇高家村南两口油井(10-16、10-18井场)因为维修从井口漏出很多原油,都存放在井场的坑里,大约2、3吨左右。本打算单位派人收回,但因为种种原因始终没回收,一直存在那,今天我们巡逻时发现大坑里的原油被盗了,现场有被盗的痕迹。不知道什么时候被盗的,被盗的原油大约有2吨多,市场价每吨不到6000元。位于太山镇老围子屯西侧道边的HP44、HP60井场边上大坑里的原油也被盗过2吨多。我巡逻时发现现场有车痕迹,大坑里的原油明显是被别人用铁锹和丝袋子装走的。我问了负责这口井的采油工,他们说不是队里收走的。被盗原油价值1万多元。太山镇后邢家屯2号间井组旁的油井也被盗过1吨多原油,价值6000多元。太山镇从家围子屯附近油井(HP26)也被盗了。2013年春节至今,这个井场边上的大坑里存着从井上冒出的原油5、6吨,始终没有收回队里,我们加强对该处的巡逻工作,但是每次巡逻后我们都发现有被盗痕迹,于是我们针对这处井场进行过蹲守,但都未发现盗窃人出现过。直到今天该处井场被盗原油得有4、5吨多,涉案价值2、3万元。(三)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1、被告人梁某某供述。2013年年前,王某某和一个叫小艾(艾某某)找到我,让我和他俩到太山镇和一个叫张某某的人去偷原油。张某某领着我们几个在一个油井(HP26)旁的坑里往张某某事先准备的丝袋子里装油,每天晚上装10袋左右,然后将成袋原油藏在一个隐蔽的地方,持续偷了4、5天后,攒到50袋(每袋原油70至80斤左右,一共不到2吨原油)后,王某某叫我开着他的白色金杯面包车到达藏油地点,将几天攒的油都装到车上。将油装车以后,王某某让我将车开到农安,他说他已经在农安收费站口找好人接我拉去的原油,就这样他们三人下了车,我自己开车到了农安,出收费站口时,王某某事先联系的人将我拉来的原油卸掉。我将车开回大安。关于原油交易的事我啥也不知道,全是王某某安排的,我只负责将油车开到地方和买货人接头。不是现金交易,是打的卡。第二天,王某某给我300元报酬。接近4月份时,王某某领着我和小艾、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到太山镇高家村南侧一个油井(10-16、10-18井场),在该井场我和那两个不认识的人将散落在地上的原油装了50多袋,每袋70至80斤不等。后来王某某开着一辆白色丰田面包车将油拉走。我就和几个工人返回大安市区。很长时间以后,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运油车在中途碰见警察被追翻车了,他和艾某某弃车跑到高速上,让我开车到高速上接他俩。我就开车到松原附近将他俩接回大安。这次的车辆,盗油工具都是王某某提供的。第二天,王某某领着我们几个人到太山镇老围子附近井场(HP44、HP60)偷油,这次偷了1吨多原油,是艾某某和王某某用他俩的捷达轿车、绿色本田轿车将油运到农安卖掉。这次王某某给了我300元报酬。当晚,因为我母亲来电话说有病了,我就离开大安回家了,我没有参与当晚的另一次盗窃。第二天,王某某领着我们到太山镇高家村那个井场我们偷了30袋原油(每袋原油80多斤)后卖到农安。事后给我200元报酬。这几次盗窃我都不是组织策划者,我对大安不熟悉,是王某某在网吧认识我之后,他主动找到我,让我和他一起干活,每次都给我报酬。2、同案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过完年之后,我们在太山从围子屯附近的一个油井边上的油坑偷了几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去了几次也记不清了,我们是一次灌10袋左右,灌完之后就藏在油坑跟前的草棵里,凑够50袋左右,我们就开丰田面包车去农安卖,总共卖了4次,都卖给农安的小国了。这次参与者有我、小艾、梁某某、小超,还有梁某某领的那个小孩。一次卖3000多元,一共卖了10000多元。因为这个油坑的油杂质多,雪和冰占了不少,去掉每趟的费用和给小超和梁某某领的那个小孩每次200元,我和小艾、梁某某也没剩啥钱。2013年4月7日,在太山镇后邢家屯附近的2号间井组旁边的一口油井偷了30多袋,我开雅阁溜道,梁某某开丰田面包车拉他们去偷油,偷完之后,小艾和梁某某开车去农安卖给小国,卖了3000多元钱。去掉费用和给小超和那两个小孩每人的300元钱,再就没剩多少钱,我们这些人一起花了。2013年4月9日,在太山镇高家村南边的一个油井偷了50袋左右,我开宝来车溜道,梁某某开一辆丰田面包车拉他们到偷的地点,油装够了之后他们给我打电话,我回到偷油地点,梁某某开宝来车拉小超,还有那两个小孩回大安街里找旅店等着。我和小艾开丰田面包去农安,在高速上我们被一辆警车撵,在快到松原服务区时车翻了,油没卖成,我俩把车和油扔道边了,然后给梁某某打电话,梁某某开马自达6在高速上接的我俩。偷油的白色丰田面包车是我、小艾和梁某某共同拿钱买的,车已经报废了,没牌子。2013年4月10日晚上,在大安市太山镇老围子屯西边一个油井(HP44、HP60)偷了4车,我们这次是偷了两趟,一趟偷两车,偷完一趟就去卖一趟,去农安卖了两趟,都卖给小国了。这次盗窃参与者有我、小艾、梁某某、小超,还有梁某某和小超带的那两小孩。这次我开宝来车溜道,在油井旁一个大坑里,我们用铁锹和丝袋子装的原油,装完袋后,小艾开捷达、梁某某开马自达6(黑色老款二手车、没落籍)拉油去农安卖。这两趟偷的油去水去杂能有1吨半左右,两趟卖了6000多块钱。卖的钱有3000元左右费用,给小超和那两个小孩每人300元,我和小艾、梁某某每人分700元。分得的钱都被我花了。2013年4月11日半夜,在大安市太山镇高家村南边200米左右的一个油井,我和小艾、梁某某、小超,还有梁某某和小超带来的两个小孩。盗油是我和小艾、梁某某一起组织的。当时是小艾开捷达(红色老款方头的车,车牌号是×××、车主是小艾)、梁某某开雅阁(墨绿色老款车,车主是我的)领他们去装油,我开宝来(银灰色经典款二手车,没落籍)溜道。我们在油井跟前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锹和丝袋子装的油,大约装了30袋左右,每袋大约80斤,总共大约1吨左右。装完油之后,我拉着小超和那两个小孩回大安市里一个旅店了,小艾和梁某某开着捷达和雅阁拉着油到农安卖给一个叫小国的了。农安收原油去水去杂的净油每吨4200元,这次我们卖了4300元,卖得的钱我们去农安加油和交过路费一共花了1100元左右,剩下的钱我们分了,给小超和那两个小孩每人300元,我和小艾、梁某某每人分500元。分得的钱都让我花了。另外,我和张某某还一起盗窃过两次原油。当时参与盗窃的还有小艾、梁某某,张某某雇的三个工人。第一次是在太山镇从围子屯附近一个油坑偷的,我们开着丰田面包车去的,装了40袋左右,然后把油袋子装车里,我和小艾到农安把油卖给小国。净油不到1吨,卖了3000块钱左右。给那三个工人每人300元工钱,再去掉费用,剩下的我们每人分300元。第二次也是我和张某某、小艾、梁某某、张某某雇的三个工人,到太山从围子屯附近的那个油坑偷的,还是开丰田面包车去的,又偷了40袋左右,梁某某自己开丰田面包车去农安卖的,卖了3000多元。工人每人300块钱工钱,再去掉费用,我们每人分了300多元。分得的钱都让我花了。3、同案人艾某某供述。2013年过完年之后,我们在太山从围子屯附近的一个油井(HP26)边上的油坑偷了几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去了几次也记不清了,我们每次装10袋左右,然后就藏在油坑附近的草棵里,过几天再去,装完再藏起来,凑够50袋左右就开丰田面包车去农安卖,总共卖了4次,都卖给农安的小国了。这次参与者有我、王某某、梁某某、小超、小丑。一次卖3000多元,一共卖了10000多元。因为这个油坑的油质不好,油坑里的雪和冰都挺多的,也没卖多少钱,去掉每趟的费用和给小超和小丑每次200元,我和王某某、梁某某也没剩啥钱。2013年4月7日,在太山镇后邢家屯附近的2号间井组旁边的一口油井(12-16)偷了30多袋,王某某开雅阁溜道,梁某某开丰田面包车拉我和小超、小丑,还有小超带来的那个小孩去偷油,偷完之后,我和梁某某开车去农安卖给小国,卖了3000多元钱。去掉费用和给小超、小丑、那个小孩每人的300元钱,再就没剩啥了。2013年4月9日,我们在太山镇高家村南边的那个油井(10-16、10-18)还偷过50袋左右,王某某开宝来车溜道,梁某某开一辆丰田面包车拉我们几个去偷油,油装车之后打电话把王某某找回来了,梁某某开宝来车拉小超、小丑、那个孩子回大安街里了。我和王某某开丰田面包去农安,我开到长山屯附近,王某某看我有点困了,就和我换了,王某某接着开,开了没多大一会,我们发现后面有辆警车跟着,在快到松原服务区时不知道王某某咋开的把车开翻了,我俩把车和油扔道边就躲起来了,然后给梁某某打电话,梁某某开马自达6在高速上接的我俩。这辆丰田面包车是我、王某某和梁某某共同出钱买的二手报废车,车身白色,没有牌子。2013年4月10日晚上,在大安市太山镇老围子屯西边一个油井(HP44、HP60井场)偷了4车,一共偷了两趟,第一趟偷了两车,偷完去农安卖了,卖完回来又到这个油井偷了一趟,也卖到农安了,都卖给小国了。这次我、王某某、梁某某、小超、小丑,还有那个小孩参与了。这次王某某开宝来车溜道,剩下我们几个在油井旁一个大坑里用铁锹和丝袋子装的原油,装完袋后,我开捷达、梁某某开他刚买的二手还没落籍的马自达6拉油去农安卖。这两趟偷的油去水去杂能有1吨半左右,两趟卖了6000多块钱。卖的钱有3000元左右费用,给小超、小丑和那个小孩每人300元,我和王某某、梁某某每人分700元。分得的钱都被我花了。2013年4月11日半夜,我和王某某、梁某某、小超、小丑,还有一个小超带来的小孩,在大安市太山镇高家村南边的一个油井(10-16、10-18)偷的,这个油井漏油,原油都漏到地上凝了。盗油是我和王某某、梁某某一起组织的。当时是我开捷达、梁某某开雅阁领小超、小丑、那个小孩去装油,王某某开宝来溜道。我们在地上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锹和丝袋子装的油,大约装了30袋左右。油装完之后,王某某开着车拉小超、小丑和那个小孩回大安市里了。我和梁某某开我的捷达(红色老款方头,车牌号是×××)和王某某的雅阁(墨绿色老款,车牌号不记得了)将原油拉到农安,卖给一个叫小国的人了,小国是张某某介绍给我们认识的。小国也知道我们卖的原油是偷的。卖了4300元(去水去杂的净油每吨4200元)。卖完之后就回大安了。卖的钱去了农安费用花了1100元左右(给车加油,走高速的过路费),给小超、小丑和那个小孩每人300元,我和王某某、梁某某每人分500元。分得的钱都让我花了。我和张某某还一起盗窃过两次原油。当时参与盗窃的还有王某某、梁某某,张某某还雇了三个工人装油。第一次是在太山镇从围子屯附近一个油坑(HP26)偷的,我们开着丰田面包车去的,原油都在坑里,我们装了40袋左右,然后把油袋子装车里,我和王某某到农安把油卖给小国。净油不到1吨,卖了3000块钱左右。给那三个工人每人300元工钱,再去掉费用,剩下的我们每人分300元。第二次也是我和张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雇的三个工人,到太山从围子屯附近的那个油坑(HP26)偷的,开那辆丰田面包车去的,又偷了40袋左右,装完车之后我们几个回大安了,梁某某自己开丰田面包车去农安卖的,卖了3000多元。工人每人300块钱工钱,再去掉费用,我们每人分了300多元。分得的钱都让我花了。4、同案人吕渌才(小超)供述。盗窃原油有我、梁某某、王某某、小艾、胡海生、小丑。梁某某、王某某、小艾他们三人是一股的,负责踩点、放哨、联系买家啥的,我、胡海生、小丑是他们三个雇来干活的,每次也就给我们二三百块钱,最多不超过四百元。2013年4月7日,还是我们几个人在太山镇后邢家屯附近的一口油井偷了30多袋,这次是开本田车和面包车去的,还是王某某放哨,偷来的油装在了面包车里,完事之后小艾和梁某某去卖的,事后给了我二三百块钱,我记不太清了。钱被我花了。2013年4月9日晚,我们六个人在太山镇高家子屯南边的一个油井偷了50袋左右,这次我们去了两台车,王某某开着宝来车,还有一辆丰田面包车,车牌号我不记得了,车是小艾开着还是梁某某开着我记不清了,这台面包车是王某某、小艾、梁某某他们三个人合伙买的。盗窃的工具也是他们三个准备的。到那后依然是王某某放哨,我们五个干活,一共装了一面包车。王某某和小艾去农安卖的,梁某某开着宝来车把我们送到了旅店。这次我记得粱学伟给了我200元钱,钱都让我花了。2013年4月10日晚8点多,也是我们几个人,在太山镇大围子屯西一处油井(HP44、HP60)盗窃了四小车原油,一共能有60袋左右,每袋80多斤。这次是谁买的丝袋子我不记得了,一共买了一百个,带了两把锹,一把尖锹、一把板锹,尖锹就是这次整坏的。我记得是梁某某联系的我。我们一共去了三台车,王某某开宝来、小艾开红色捷达车、粱学伟开着马自达6拉着我胡海生、小丑到偷油地点。到那后,王某某开车在屯子里放哨等我们,我们五个去装油。我们先装满了两车(马自达6、红色捷达》,粱学伟、小艾把偷来的油直接拉到了农安。这期间王某某开车拉我、胡海生、小丑到太山镇把北头的一家食杂店买的吃的,在车里吃东西等他们。等了大约2个多小时,梁某某和小艾开着两台车回来了。然后,王某某继续放哨,我们五个人又装满了两车(马自达6、红色捷达),之后粱学伟、小艾开车拉着偷来的油又去了一趟农安,我们三个坐着王某某的车回到了旅店。第二天早上,梁某某来到旅店给了我400元钱。得的钱都让我花了。那天我们刚去不长时间,一个叫张某某的人带着五六个人,开了两台车(一台白色捷达、一台灰色轿车)也去偷油了,后来他们的丝袋子不够了,我们把剩下的40多个丝袋子都给他们了,他们那天偷了多少油我不知道。2013年4月11日下午5点多,我正在家吃饭,小丑给我打电话说“你来旅店吧,今天晚上干活(就是偷油)”于是我就去了旅店,晚上8点多,梁某某在大安市农贸市场道北的一家商店买的丝袋子和手套,当时梁某某开着车牌号×××绿色本田车(车主是王某某)拉着我、胡海生、小丑去的,我们三没下车,梁某某花了多少钱我不知道。锹和丝袋子是以前买的,也是在那家商店买的,商店叫什么名字我不记得了。买完后,梁某某就把我送到了安北加油站道南的一家汽车修配厂,小艾在汽车修配厂等着我们。梁某某当时留在修配厂修本田车了。我们把工具都放在小艾的红色捷达车里。小艾开车拉着我、胡海生、小丑到大安市太山镇高家子屯南的那个油井处,然后小艾就开车走了,我们三个就轮流将油井的原油装袋。一共盗窃大约30多袋,每袋80多斤。快装完时,梁某某开着绿色本田车拉着小艾来了,他俩负责往本田车上装灌好的原油。我记得装了17袋左右本田车就满了,然后梁某某开车拉着小艾走了,过了一会,小艾开着红色捷达车回来了,我们一起往他车上装了18、19袋,装满后小艾也开车走了。小艾走之前告诉我们往高家子屯里走,王某某在屯里接我们。于是我们三个走到屯里上了王某某(银灰色宝来经典轿车,没牌照)的车回到了旅店,我们在旅店睡的觉。第二天早上,梁某某来旅店给了我三百元就走了。我只知道他俩把原油拉到农安卖了,具体卖到哪卖了多少钱都不知道。梁某某、小艾、王某某他们三个人在大安市南湖路狗市往西走一里多地的道北租了房子,大门朝南开,黑色双扇大门。盗窃剩下的工具都在那放着。这次也是我们先把工具放到那之后回的旅店。还有几次时间我记不清了,是在太山镇从围子屯附近一个油井边的油坑偷的,每次偷10袋左右,然后藏到王某某他们三个租的房子里。每凑够50多袋,装满丰田面包车他们就拉到农安卖,一共得有四、五车。小艾、梁某某、王某某他们谁去卖的我记不清了,给了我多少钱我也记不太清了。基本上不超过400块钱。这些钱我都花了。5、同案人胡海生供述。2013年四月初,我从长春回来,在大安碰到我同学吕渌才,我问吕渌才现在干啥呢,他说整油呢,我们唠了一会,我就跟他回到他住的晟煜旅馆,晚上,他要去偷原油,问我去不去。我就跟他们(王某某、小艾、梁某某、吕渌才、小丑)去了,梁某某开了一台马自达6,还开去一台丰田面包,去太山境内的一个井场,具体位置我说不清。在一个井场的大坑里,我们六个人就开始灌袋,灌了有30多袋,每袋七八十斤,装上面包车,由小艾和粱学伟开到农安去卖,王某某开车把我们三个送回大安晟煜旅馆。面包车在大安城南被交警追到坑里,后来我们找了不少人才推出来。4月9日晚上,我们六个人又开车到太山境内的又一个井场,在那灌了有50多袋,每袋七八十斤,装上面包车,由王某某和小艾开往农安,行至松原,又被人追,他俩把面包车扔到路边,跑了,然后打电话,梁某某开马自达把他俩接回。4月10日晚上,我们六人开着红捷达和黑色马自达到太山境内一个井场,灌了30多袋,每台车装15袋,小艾开捷达,粱学伟开马自达,卖到农安,剩下我们三人继续装,王某某开宝来车在旁边看道,我们又装了30多袋,小艾和梁某某从农安回来把30袋原油装上又卖到农安,这一晚上,两台车跑了两趟。4月11日晚上,我们六人又窜到太山境内一井场,装了30多袋,分装在一台捷达和一台丰田车上,小艾开捷达,梁某某开本田,又卖到农安。王某某开宝来车把我们拉回晟煜旅馆睡觉。王某某、小艾、梁某某他们三人合伙,是老板,负责找油源,吕渌才、小丑和我是他们三个雇的,我们负责灌袋,三个老板有时也干,开车都是这三个老板,卖油时也是他们三个。丝袋、铁锹都是三个老板买的,还有一台红捷达、一台银灰丰田面包车、一台墨绿色本田车、一台黑色马自达、一台银灰色宝来,这些车具体都是谁的我不知道。每次卖完油回来,根据原油的多少,有时给我们每人200元,有时300元,我一共挣了1200元,都让我花了。其余的钱三个老板去掉费用均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此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二、犯罪所得24,4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车辆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守航
审判员 夏艳娣
审判员 张桂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