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974号

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卡赛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卡赛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春保森拉天时钨钢材料(漳州)有限公司,新余凤翔带钢有限公司,新余市正华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74号

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集村。

法定代表人:伊恩布兰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诵科,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卡赛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上街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被告: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303号长安商业广场4区316、317号。

负责人:廖佳玲。

被告: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廖万隆。

被告:春保森拉天时钨钢材料(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万隆。

被告:新余凤翔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龚洪海。

被告:新余市正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仰天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孔少荣。

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卡赛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春保森拉天时钨钢材料(漳州)有限公司、新余凤翔带钢有限公司、新余市正华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451元,减半收取4225.5元,由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必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庄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