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愗城区文苑街**号。
法定代表人:翁卫,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杰涌,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2014)德中民初字第33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2014)德中民初字第33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辉东
审判员 李战军
审判员 张志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