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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38号

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与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愗城区文苑街**号。

法定代表人:翁卫,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杰涌,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2014)德中民初字第33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2014)德中民初字第33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辉东

审判员  李战军

审判员  张志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