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向娟。申请执行人房洪福。被执行人淄博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0300228051283)。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郭秋琪,董事长。申请人向娟、房洪福与被申请人淄博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淄仲裁字第813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淄博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向娟、房洪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813号仲裁裁决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晓伯
审判员 曹继明
审判员 孙兆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