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志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民。
上诉人倪志华与被上诉人王新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5)薛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倪志华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项云泰
审 判 员 周 硕
代理
审判员 蒋士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