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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终251号

倪志华与王新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倪志华,王新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志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民。

上诉人倪志华与被上诉人王新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5)薛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倪志华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项云泰

审 判 员  周 硕

代理

审判员  蒋士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