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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2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诸城市亿浩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鼎润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诸城市亿浩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鼎润商贸有限公司,陈明玉,鞠国英,李洪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孙建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力。被告诸城市亿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河崖路泰润物流园。被告山东世纪鼎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河崖路泰润物流园。被告陈明玉。被告鞠国英。被告李洪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诸城市亿浩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鼎润商贸有限公司、陈明玉、鞠国英、李洪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07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550元,减半收取507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晓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