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42号原告张广田,男。被告赵军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田与被告赵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田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张广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泽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