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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民初42号

张广田与被告赵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广田,赵军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42号原告张广田,男。被告赵军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田与被告赵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田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张广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泽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