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77号原告苗念国,男。被告季丰友,男。被告季忠文,男。被告盖翠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念国诉被告季丰友、季忠文、盖翠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苗念国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念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念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原告苗念国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元,由苗念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照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