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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277号

原告苗念国诉被告季丰友、盖翠梅、季忠文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苗念国,季丰友,季忠文,盖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77号原告苗念国,男。被告季丰友,男。被告季忠文,男。被告盖翠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念国诉被告季丰友、季忠文、盖翠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苗念国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念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念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原告苗念国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元,由苗念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照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