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629号
原告:郑某。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
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胡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