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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629号

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629号

原告:郑某。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

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胡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