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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623号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62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623号

原告:李某,住广东省清新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劲,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

审判员  何宇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