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623号
原告:李某,住广东省清新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劲,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
审判员 何宇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