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7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庆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郝建云,该行职工。被告孙怀周,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庆云,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元新亮,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任玉青,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太吉,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元山珍,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被告孙怀周、郭庆云、元新亮、任玉青、杨太吉、元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