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25号
原告:王余粮,男,1968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68********,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马井镇夏楼行政村王庄自然村**号。
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01060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通扬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杭中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世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759574,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田巷村。
法定代表人:袁美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华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2060-0,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伟,男,1976年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76********,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东华街**号*栋*单元***室。
被告:李玉喜,男,1971年6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71********,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太山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余粮与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徐州世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州华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田伟、李玉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余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