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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25号

王余粮与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徐州世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余粮,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徐州世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州华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田伟,李玉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25号

原告:王余粮,男,1968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68********,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马井镇夏楼行政村王庄自然村**号。

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01060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通扬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杭中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世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759574,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田巷村。

法定代表人:袁美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华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2060-0,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伟,男,1976年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76********,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东华街**号*栋*单元***室。

被告:李玉喜,男,1971年6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71********,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太山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余粮与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徐州世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州华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田伟、李玉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余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