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870号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飞。
委托代理人:王金和,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奎,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赵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