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杜天汭,农民。委托代理人雷红兵,利川市白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利川市柏杨栏堰页岩砖厂,经营场所∶利川市柏杨坝镇栏堰村14组。经营者邓宗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天汭与被执行人利川市柏杨栏堰页岩砖厂、邓宗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已证实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2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李修贵
审判员 王广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