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74号
原告:钱二兵,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巢湖市。
被告:钱进,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原告诉称:2013年2月21日被告钱进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被告钱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钱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巢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二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家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