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74号原告马小旺(又名马旺),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振宏,男,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旺与被告王振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马小旺承担。
审判员 赵红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