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提字第9号
原审
原告:李建强。
委托代理人:李永清。
原审
被告: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医院(华丰矿医院)。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栗浩,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自波,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远洋,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建强因与原审被告华丰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0)宁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于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5)泰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李建强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清和原审被告华丰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吴自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张国强
代理
审判员 井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