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梅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徐惠仙,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余永红,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黄勤金,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申请执行人徐惠仙与被执行人余永红、黄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调确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息5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勤金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和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车位和坐落于闽清县的房产,冻结被执行人余永红、黄勤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扣留并提取俩���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冻结并扣划俩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并予以分配。另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房产一时难以变现,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措施后仍未能有效执结,现无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可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梅调确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作出的(2015)梅调确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赞强
代理
审判员 任建军
代理
审判员 蒋成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