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04号原告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被告徐灏然。法定代理人章海宏。法定代理人徐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灏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灏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灏然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21元,由原告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谭雄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