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04257号

孙毅与西安市长安区润和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毅,西安市长安区润和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04257号原告孙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润和酒店。经营者郑宇静。委托代理人韩后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孙毅与西安市长安区润和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军

代理

审判员  王婷

人民陪审员  卢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