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04257号原告孙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润和酒店。经营者郑宇静。委托代理人韩后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孙毅与西安市长安区润和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军
代理
审判员 王婷
人民陪审员 卢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