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48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敬超,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姜丽萍,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乡八里村大胡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904232044。本院在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灵执字004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姜丽萍存款1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姜丽萍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斯
审判员 傅 勇
审判员 王成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