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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485-1号

李敬超与姜丽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敬超,姜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48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敬超,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姜丽萍,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乡八里村大胡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904232044。本院在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灵执字004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姜丽萍存款1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姜丽萍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斯

审判员 傅 勇

审判员 王成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