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756号原告上海禾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乐亭县建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禾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亭县建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禾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9元,由原告上海禾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陆建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