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572号罪犯黄光寿,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寿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光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光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寿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