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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661号

樊关弟与黄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关弟,黄文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661号

原告:樊关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关振,绍兴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关弟与被告黄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关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樊关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滕颖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