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661号
原告:樊关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关振,绍兴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关弟与被告黄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关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樊关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滕颖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