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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431号

肖红梅与唐春艳、邓小波唐春艳、邓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红梅,唐春艳,邓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肖红梅。被执行人唐春艳。被执行人邓小波。申请执行人肖红梅与唐春艳、邓小波、唐春艳、邓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春艳、邓小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红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春艳、邓小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无房屋及土地,无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春艳、邓小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红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春艳、邓小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红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晨峰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谢玉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