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肖红梅。被执行人唐春艳。被执行人邓小波。申请执行人肖红梅与唐春艳、邓小波、唐春艳、邓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春艳、邓小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红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春艳、邓小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无房屋及土地,无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春艳、邓小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红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春艳、邓小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红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晨峰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谢玉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