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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催字第19号

申请人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催字第19号申请人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10层。法定代表人于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130838398,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金额为35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5日,出票人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31×××31,收款人为济南富新农化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15×××85,支付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岚

审判员 金伟民

审判员 蒋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