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催字第19号申请人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10层。法定代表人于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130838398,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金额为35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5日,出票人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31×××31,收款人为济南富新农化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15×××85,支付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岚
审判员 金伟民
审判员 蒋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