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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执字第290-1号

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XX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XX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组织机构代码75530546-X。法定代表人杨丽华,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牡丹XX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组织机构代码69523366-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去银行、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牡丹XX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牡丹XX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国华

审判员  刘金君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