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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33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与陈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陈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住所地:弥勒市。负责人刘兴国,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刚,系该支行个人部副经理。被执行人陈奎,住云南省泸西县。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与被告陈奎信用卡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弥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奎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7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3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政鸿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