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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1237执173-4号

沈德良、张纪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鲁1237执17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沈德良、张纪彩、沈德博、沈兆坤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德良、张纪彩、沈德博、沈兆民、沈兆坤既不履行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十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沈兆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