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沈光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绪胜,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绪胜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绪胜的银行存款13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曼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