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奇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德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禹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五华。
上诉人白奇志为与被上诉人白德祥、白禹桥、白五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奇志以其与白德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奇志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奇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白奇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
审判员 刘阳
审判员 叶钧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