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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02327号

张楠与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楠,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2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楠。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道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厚均。

委托代理人:张继勇,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张楠与原审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张楠与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楠及上诉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厚均、张继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楠一审诉称:被告系原告在大连市金州区拥军小区9号楼1、2号商服楼开办幼儿园、电脑、外语培训学校的供暖单位,2005年12月27日晨,原告二楼的暖气突然爆裂,冒出的暖气水从二楼一直蔓延到一楼和楼外公路及市政院内。室内水深达腿弯处,水迹至今还在,因水蒸气甚多、一步之遥竟相互见不到人。三十三台中的二十二台5**级别教学用电脑和三十二台中的十二台学生电脑直接淋水,全部586级别电脑主机箱和网络设备等被浸泡,所有电器产品在水蒸气中熏蒸达数小时,经大连市质鉴所任意抽签17台5**级别电脑、外语教学用语音室设施等电器设备,电脑主机、2个主机的44座语音设备、录音机、录放像机、盒式磁带快速复录机、报警系统、VCD机、电脑网络集线器、单色显示器等诸多电器产品,几近全部报废、无维修价值。金州法院和大连中院已就本人的装修损失进行了判决,并许可本人就暖气爆裂致电器、其他产品及经营三项损失可另行诉讼,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营业损失48万元(营业损失计算方式:自2005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位于金州区站前街道丘地号27-171-6-19、27-171-6-20、27-171-6-21、27-171-6-22四套房屋房租收益)、差旅费1.5万元,共计49.5万元。

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5070元,原告已经领取,对于原告主张的电器损失,电器已经维修了,维修费用是4490元,保险公司已经支付,装修费用在以前的案件中已经审理过,且原告已经得到了装修费用。原告后来变更申请,对房屋租金进行的鉴定及请求与本案诉争事实和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所做出的评估报告书不具备证明力,原告现在主张幼儿园、学校营业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主张的维权差旅费没有法律依据,法庭应当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楠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拥军小区9号公建一、二层开办幼儿园及电脑学校,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丘地号为27-171-6-21及27-171-6-22,房屋面积共计360.21平方米。2005年12月27日4时许,原告开办的幼儿园及电脑学校教学楼二楼的暖气爆裂,造成原告财产被淹。2006年1月1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对受损教室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出具勘察表,依据勘察结果,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理赔款5070元。2006年7月17日,原告张楠以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金华幼儿园为原告,以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本院以(2006)金民权初字第497号案号予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大连市司法鉴定中心委托的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1、暖气爆裂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失项目有哪些,2、对因暖气爆裂造成的原告的财产损失数额进行评估。评估自2006年12月4日开始,至2006年12月11日结束,评估期间进行了现场勘查。2006年12月11日,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大海资评字(2006)0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1、因暖气爆裂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失项目包括装修部分、电器部分、宣传材料。2、原告因暖气爆裂受损装修部分价值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叁元零贰分整。3、原告因暖气爆裂受损电器部分价值为人民币(大写)肆仟肆佰玖拾元整。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并于2007年11月19日做出判决:

一、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金华幼儿园财产损害赔偿款20243.02元;2、驳回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金华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9日,做出(2008)大民一终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以(2008)金民权初重字第4324号案号立案重审,重审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再次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大连市中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大海资评字(2006)0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没有评估的财产损失补充鉴定。2009年8月18日,经现场勘验,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号质量鉴定报告,对受损录音机等14种电器设备做出质量鉴定。2009年10月10日,大连中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将司法鉴定委托退回,原因为:我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进行现场勘查,原告被水淹电器财产等无发票等相关产权、价值依据。由于案发时间为2005年,且大部分电器为2000年至2002年购置现已淘汰使用,当时价格无法准确查询,因此无法予以准确鉴定。2009年12月14日,本院做出(2008)金民权初重字第432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金华幼儿园财产损害赔偿款166160.72元。

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1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大民一终字第7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2010年6月29日,本院以(2010)金民初重字第69号案号立案重审,2010年9月16日,本院做出民事裁定,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金华幼儿园的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22日,原告张楠以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本院以(2011)金民初字第31号案号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大连永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经营的大连市金州区金华幼儿园电器、其他物品及经营损失进行评估,2011年9月5日,大连永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退鉴,原因表述为:2011年8月17日我方进入现场,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物品明细逐一进行现场查看。由于原告被水淹电器无发票等相关产权、价值依据,同时被水淹过的房屋已经有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此现场无法准确判定损失情况。由于案发时间为2005年,且大部分电器为2000年左右购置,现已淘汰使用,在估价时点无法准确查询当时价格,因此无法予以准确鉴定。企业经营损失部分须经财务审计部门对帐证及收入发票等资料进行审计核算确认,评估机构无法对该项委托进行准确测算。2011年9月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向本院出具退鉴函,将鉴定退回。2012年8月31日,本院对大海资评字(2006)0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予以采信,并据此做出判决,判决: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楠经济损失15173.02元。

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1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大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张楠经济损失10683.02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电器产品损失32万元、其他产品损失4万元、营业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差旅费1.5万元,共计50.5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鉴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申请的“原告所有受损物品评估”和“原告经营的幼儿园、学校营业损失”进行鉴定评估。2014年1月6日,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退鉴,说明函中表述为:由于案发时间为2005年,且大部分电器为2000年至2002年购置,现已淘汰使用,价格无法准确查询,因此无法予以准确鉴定。2014年2月23日,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退卷,退卷函中表述为:通过对法院提供的两次“幼儿园、学校”资料的审核,认为所提供的资料缺少规定鉴定的账簿、凭证、合同、发票等有效的合法鉴定依据,满足不了对“原告经营的幼儿园、学校经营损失”的司法鉴定要求。此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对“大连市金州区拥军小区9号公建2005年1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间每月房屋租金”进行评估,以房租收益计算营业损失。2015年7月6日,大连大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做出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表述为:“本公司根据估价目的,在认真分析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估价人员现场查看和市场调查取得的资料的基础上,遵循估价原则,采用比较法,对影响房地产租赁市场价格因素进行了分析,结合估价经验,经过测算,确定估价对象于2005年1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间租金评估总值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叁拾叁万伍仟壹佰零肆元整。每天的平均租金为0.7元/㎡·天;每月的平均租金为:21元/㎡·月;2005年12月28日至2006年12月27日租金总额为:92034元;2006年12月28日至2007年12月27日租金总额为:92034元;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2月27日租金总额为:92034元;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租金总额为:59002元。”该鉴定意见做出后,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营业损失48万元(营业损失计算方式:自2005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位于金州区站前街道丘地号27-171-6-19、27-171-6-20、27-171-6-21、27-171-6-22四套房屋房租收益)、差旅费1.5万元,共计49.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侵害财产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作为原告经营的培训学校供暖单位,在供暖期间因发生暖气爆裂造成原告房屋及室内财产受到损失,被告应当对原告合理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由于受损房屋系原告经营的幼儿园及培训学校办学地点,因暖气爆裂造成室内损失致使该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房屋租金应予支持。对于原告合理损失金额的确定,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受害人也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告教室内暖气爆裂时间发生于2005年12月27日,2006年12月4日至12月11日期间,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于2006年12月11日做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已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采纳,并据此判决确认了原告房屋装修损失,因此截至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鉴定意见之日止,原告受损房屋已具备了恢复条件,故

本院认为,原告合理损失期间应当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至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鉴定意见之日后的合理修复期间结束之日止,此后因原告怠于修复所产生的扩大损失不应保护。对于合理修复时间的确定,结合原告房屋受损情况,对于原告房屋受损后的合理修复时间酌定以六个月为宜。故原告房屋合理损失期间应为2005年12月28日起至2007年6月12日止,依据大连大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意见,案涉房屋该期间租金损失应为133890.4元(92034.00元+21元/㎡·月×360.21㎡×5个月+0.7元/㎡·天×360.21㎡×16天)。对于原告提出损失范围应包含其幼儿园及电脑学校所在房屋三楼的主张,因原告于庭审中明确其办学地点为案涉房屋一、二层,案涉房屋发生暖气爆裂地点为二层,依据保险公司及鉴定机构现场勘查,均未体现三层房屋在受损范围内,故三层房屋租金收益不属其营业损失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差旅费,经查系原告申诉信访产生费用,不属于因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必要支出,不属合理损失范围,亦不应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楠133890.4元;(二)驳回原告张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50元,由原告张楠负担6450元、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鉴定费8200元,由原告张楠负担4920元、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负担3280元。张楠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1、一审法院将损失计算至2006年12月11日,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大海资评字(2006)0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日期错误,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具备电器设备检测资质,故应计算至2009年8月18日,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大连市中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补充鉴定的日期;2、学校的经营范围为一、二、三层,原审法院计算损失时没有将三楼计算在内错误;3、原审法院没有判决上访的差旅费错误。故要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上诉理由及请求是:1、张楠根本不存在营业损失,原审法院以租金损失的方式认定其存在营业损失错误;2、原审鉴定程序违法,结论错误,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证据被采信。故要求依法改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楠与上诉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对2005年12月27日,张楠经营的幼儿园及电脑学校二楼暖气爆裂,造成一、二楼被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是张楠是否存在营业损失及损失如何计算。对此,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的暖气爆裂造成上诉人张楠经营的幼儿园及电脑学校的一、二楼被淹,双方就财产损失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楠经营的幼儿园及电脑学校也没有再营业,故原审法院确认营业损失存在正确。本院对上诉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张楠根本不存在营业损失,原审法院以租金损失的方式认定其存在营业损失错误”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于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张楠在金州法院提起诉讼后,金州法院通过本院委托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张楠的损失进行评估,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大海资评字(2006)0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虽因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具备电器检测资质,而又在二审中进行了补充鉴定,但一审法院采信了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且该报告书最终也被法院采用,故原审法院将张楠的损失计算至2006年12月11日,并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合理。本院对上诉人张楠“一审法院将损失计算至2006年12月11日,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大海资评字(2006)0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日期错误,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具备电器设备检测资质,故应计算至2009年8月18日,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大连市中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补充鉴定的日期”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张楠虽主张其幼儿园及电脑学校的营业场所包含一层、二层和三层,但其并未举证一层、二层和三层的各自经营范围,其也认可三层并未被水淹,故原审法院未将三层计算在损失范围内合理,本院对上诉人张楠“学校的经营范围为一、二、三层,原审法院计算损失时没有将三楼计算在内错误”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张楠“原审法院没有判决上访的差旅费错误”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上诉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原审鉴定程序违法,结论错误,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证据被采信”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并未举证案涉鉴定意见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瑕疵,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故本院对上诉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0元,由上诉人张楠负担8850元,由上诉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负担88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 潇

审判员 郑福一

审判员 苏 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