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0010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负责人杨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志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春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被告季素平。被告解鹏。被告王丽。被告扬州市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新区正谊黄海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诉被告王敏、季素平、解鹏、王丽、扬州市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7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 谷
审 判 员 祝 英
代理
审判员 黄迎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王超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