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赵艳英。
被告:杨康。
被告: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英与被告杨康、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赵艳英负担。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双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