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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字第942号

赵艳英与杨康、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艳英,杨康,杨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赵艳英。

被告:杨康。

被告: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英与被告杨康、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赵艳英负担。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双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