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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462号

象山太平洋家电有限公司与周明章、周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象山太平洋家电有限公司,周明章,周明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462号

原告:象山太平洋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岳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如意,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明章。

被告:周明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太平洋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明章、周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太平洋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太平洋家电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柳晨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郑 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