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462号
原告:象山太平洋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岳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如意,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明章。
被告:周明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太平洋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明章、周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太平洋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太平洋家电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柳晨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郑 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