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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商初字第237号

原告鸡西市鑫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兆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鸡西市鑫华经贸有限公司,邓兆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237号原告鸡西市鑫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迎全,男。被告邓兆友,男。委托代理人毕振东,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鑫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兆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其相关案件在鸡西市中院审理,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亓百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艾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