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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751号

蒙达与赵邦富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蒙达,赵邦富,李军,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蒙达,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赵邦富,男,汉族,生于1952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蒙达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5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邦富、李军、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邦富、李军、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