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天蔚,住元谋县。被执行人罗明,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李天蔚申请执行罗明(2014)元民一初字第41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33791.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明已履行500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杨金荣
审判员 杨映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光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