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293-1号

吴辉洪与王文劲、张长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辉洪,王文劲,张长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93-1号申请执行人吴辉洪,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文劲,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张长进,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辉洪与被执行人王文劲、张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文劲、张长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和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举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王文劲、张长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劲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址在南安市套房一处,但查无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文劲名下的该房产已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中确权给另案申请执行人苏建设,同时本院也向相应的房产登记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登记部门协助另案申请执行人苏建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该房产现实际所有人为另案申请执行人苏建设。由于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阿瑶

审判员  黄景山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