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特59号申请人陈黎,女,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贾雅亭,女,192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诉讼代理人松本美丽(系被申请人贾雅亭的女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陈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贾雅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黎、被申请人贾雅亭的诉讼代理人松本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黎系被申请人贾雅亭的女儿。被申请人贾雅亭有脑梗史,近来再次复发。目前嗜睡,反应迟钝,认知下降,不能正常对答,不认识家人。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贾雅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本院依法至被申请人贾雅亭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对其智力及精神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受疾病影响,被申请人目前嗜睡,反应迟钝,不能正常对答,不认识家人,无认知和思维能力。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贾雅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康莉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