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99号原告曹造山,男。被告张群,男。被告张小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造山与被告张群、张小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造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计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
曹造山与张群、张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99号原告曹造山,男。被告张群,男。被告张小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造山与被告张群、张小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造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计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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