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3民初99号

曹造山与张群、张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造山,张群,张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99号原告曹造山,男。被告张群,男。被告张小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造山与被告张群、张小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造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计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