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546号
原告:卓渊。
被告:杭州温馨家庭服务社,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延庆里8号916室。
负责人:陈静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渊诉被告杭州温馨家庭服务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方亚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