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邵荣菊
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