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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民初285号

岑溪市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昌洲、甘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岑溪市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昌洲,甘月珍,陈荣彬,岑溪市吉兴编织工艺有限公司,王俊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285号原告岑溪市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岑溪市。法定代表人韦柱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启荣,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飞,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洲。被告甘月珍。被告陈荣彬。被告岑溪市吉兴编织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南渡镇南渡大路尾玉梧路边。诉讼代表人陈昌洲,负责人。被告王俊锋。

原告岑溪市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昌洲、甘月珍、陈荣彬、岑溪市吉兴编织工艺有限公司、王俊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岑溪市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溪市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元,由原告岑溪市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小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