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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47号

银山、斯琴格日乐与额尔顿巴图、那仁其木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银山,斯琴格日乐,额尔敦巴图,娜仁木其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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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47号申请执行人银山,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申请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额尔敦巴图,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娜仁木其格,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银山、斯琴格日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额尔敦巴图、娜仁木其格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29200元及执行费3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

审判员 包阿 如那

代理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