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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74号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翔、付文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翔,付文辉,闫文廷,付文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74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集支行行长。

被告:付翔,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付文辉,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闫文廷,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付文名,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翔、付文辉、闫文廷、付文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西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