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74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集支行行长。
被告:付翔,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付文辉,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闫文廷,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付文名,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翔、付文辉、闫文廷、付文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西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