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5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美容店业主。2015年7月9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昆刑初字第00958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丁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刑初字第009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一鸣
审 判 员 蒋 峻
代理
审判员 王英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