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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51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满,陈良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满,男,1965年09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41965********,住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里村村凯里路***号。被执行人陈良同,男,1971年01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41971********,住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里村村凯里路**号。本院执行的陈志满诉陈良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52-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