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233号原告苏州弘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61826099G。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巧娣,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洪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金桥村。法定代表人崔洪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弘翰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洪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弘翰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业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束永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